宁大农场字[2017]05号
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农场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教学实验农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活力,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集体合力,加强教学实验农场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宁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学实验农场工作由教学实验农场直属党支部和行政共同负责,教学实验农场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实验农场最高决策形式,教学实验农场生产、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生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提出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场长协商确定。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分工可向书记或场长提出议题建议。
第四条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协商,交换意见。除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凡未经党支部书记和场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五条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六条教学实验农场办公室主任须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并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方式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场长主持。关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综合治理、干部的教育管理与任免建议等议题,由书记主持;关于生产、教学、科研、行政事务等议题由场长主持。
第八条参会人员须围绕议题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第九条会议必须有专用的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准确无误,记录经主持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条教学实验农场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2.研究和决定教学实验农场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和决定教学实验农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及教学实验农场规章制度。
4.研究和决定教学实验农场生产,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含仪器设备采购),联合实验等生产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和决定教学实验农场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辅人员岗位配置,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返聘、教职工攻读学位、学习进修和出国人员的选派及临时工的使用。
6.研究和推荐教学实验农场领导班子以及科级干部配备人选的建议,确定场内科级以外人员的聘用。研究决定职工年度考核和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7.研究和决定教学实验农场年度经费使用,场内津贴二次分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重要问题。
8.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
9.教学实验农场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否则会议应改期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确定主持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缺席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如党政主要负责人一人缺席,经两人协商同意,可由在岗的一人主持。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教职工津贴的议题,书记和场长必须同时参加,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教学实验农场党支部书记、场长、副书记、副场长组成,教学实验农场“两科一办”科长(主任)和工会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会议决定。
第六章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参会人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研究议题需票决时,必须达到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或请示学校党委和分管领导,意见比较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宜或作出的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和场长会签后存档、印发,并上报分管和联系校领导。
第二十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教学实验农场班子成员依据职责范围,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最终落实情况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七章 党政联席会议的原则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会议中的不同意见,决议或决定的形成过程和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在职工中传播。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需要回避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场直属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