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农场采购及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1-12-28   点击数:

第七条 食堂食材的采购,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及标准,由办公室、财务科人员共同采购,并建立台帐,严格出入库制度,按月结公布。

第八条 财务科负责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款项的审核、票据制订、款项收支工作,并做好帐务处理和资产登记。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九条 农产品销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生产科、财务科相关人员考察市场价格信息后,报请教学实验农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销售价格,签订销售意向协议,待产品数量、价款数量确定后(户品数量及价款三人鉴字后生效),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的签订须经教学实验农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农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再经办公室正式签订,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农场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究确定采购结果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十条 采购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及销售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及销售档案是进行采购及产品销售项目事后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办公室负责对其所经办的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农场采购及销售项目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及销售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质疑、检举,相关责任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教学实验农场采购及销售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洪镇西和村

邮编:750102

宁ICP备05002185-1 Copyright @ 2012-2016  宁夏大学 实验农场 

办公室电话:0951-8453158

技术支持: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场长信箱:jiang_w@nxu.edu.cn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