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采购及销售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采购及销售工作的开展。在采购及销售活动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及销售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及销售方认为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及销售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农场申请其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学校现行文件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学实验农场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教学实验农场 2019年12月26日